肾病医院

退役军人保障法学习政策大礼包,退役军


二、优抚政策(—)(一)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年江西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按月计算标准单位:元/月

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按月计算标准单位:元/月

残疾

等级

残疾性质

标准

类别

标准

一级

因战

烈属

因公

因病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级

因战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因公

病故军人遗属

因病

三级

因战

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

按月计算

标准单位:元/月

因公

类别

标准

因病

两红人员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四级

因战

红失散人员

四级

因公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因病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参加了

五级

因战

因公

建国后入伍未参加

因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级

因战

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

因公

参试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六级

因病

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七级

因战

60周岁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兵生活补助

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月45元

45

因公

说明:上述抚恤和补助标准从年8月1日起执行。

八级

因战

1

因公

九级

因战

因公

十级

因战

因公

1.适用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以下对象:(1)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3)已被审核认定的参战退役人员;(4)原部队及其他审核认定的涉核退役人员。

2.补助比例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报销%,对其因治疗需要并经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目录外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报销90%;(2)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医保制度框架内补助比例不低于个人年度支付医药费总额的80%。(三)残疾等级评定

1.评定对象

根据《江西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退役军人发〔〕3号)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3)、第(4)、第(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提交资料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①本人申请

②医疗诊断材料

③单位公函

④相关证明(身份证明、证明人旁证材料、致残经过证明等)

⑤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

⑥表格照片

⑦相关证件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①本人申请

②个人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③相关证明(退伍证、战友证明等)

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

⑤表格照片

(3)调整残疾等级

①本人申请

②病历资料

③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

④表格证件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受理;

(3)组织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

(5)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审批。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根据《江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其个医院出具的原始入院和出院证明(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提交资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或退出现役证;

(3)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②退伍档案中服役期间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③近期从医院复印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须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

(4)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6)退伍时是农村户口的,因城镇规划征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口的,须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各项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组医院进行慢性病检查;

(4)市医疗卫生医院检查结果进行慢性病认定;

(5)医院检查符合条件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6)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审查。

(五)部分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11号)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初审把关。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会审认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落实待遇。

(六)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根据《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3号)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初审把关。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会审认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落实待遇。

(七)“三属”定期抚恤金办理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1.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为“三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八)信息采集和悬挂光荣牌

1.信息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2.采集方式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或转业证、立功受奖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采集信息。

3.悬挂光荣牌

(1)悬挂光荣牌对象

悬挂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称“三属”)家庭,一个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2)安装悬挂实施

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和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更换光荣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

三、现役军人优待政策(—)(一)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1.办理对象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

2.办理流程

第一步:驻市各部队按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第二步:市双拥办、赣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教育局联合审核资料;

第三步:统筹协调名额,落实入学入园。

(二)未就业随军家属货币化安置

1.办理对象:驻市部队现役军人未就业随军家属。

2.办理流程:

第一步:驻市各部队按通知要求,报送符合领取未就业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对象资料;

第二步:按文件要求审核材料,将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发放至驻市各部队;

第三步:驻市各部队进行公示,将待业补助金发放给未就业随军家属。

四、困难帮扶政策(—)(一)适用对象(市本级)

1.退役军人;

2.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帮扶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的困难帮扶;

2.市本级帮扶援助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只针对个别困难比较典型、严重、突出的对象。

(三)帮扶标准(市本级)

1.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后,个人自费在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可按照自费总额30%的比例给予援助,原则上每年援助一次,累计最高不超过元;

2.无房、因灾倒房和住房为危房的,在相关职能部门帮扶新建、重建、修缮后仍有困难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00元的援助;

3.退役军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可给予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4.帮扶援助对象因见义勇为(经市委政法委认定)导致家庭困难的,可给予00元的一次性援助。

(四)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与困难原因相关的资料(病历诊断书、住院费用结算单、房屋图片、灾害定性材料、城乡低保证明材料等);

2.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入户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

3.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安排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经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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