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做什么检查 http://m.39.net/pf/a_6474222.html年伊始,由于新冠疫情对于全球的影响,“宅经济”再次强势发展。大健康产品的需求和电商销售进一步走入人们的视野,而这类产品的电商平台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在严酷疫情的应对中提供了一把有效便捷的“保护伞”。年春节期间,线上问诊、居家健康管理、运动健身需求爆发。根据相关数据[1]显示,医疗服务行业整体月活在万左右,同比增速TOP5APP中,叮当快药、科瑞泰Q医、北京挂号网、丁香医生、健客网上药店分别同比增长.9%、.1%、.8%、.1%、.4%。同时,医药电商平台更多成为消费者抢购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手套、酒精以及预防及抗病毒药物的重要途径。[2]
本文将从法律合规角度结合行业实践,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为切入点,从大健康产品电商销售的现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大健康产品电商营销的合规热点问题三个部分入手,本篇将继续对大健康领域产品电商销售的模式下面临的或潜在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进行分析。
三
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年6月,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对一起涉及食药安全领域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余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陈某等人网购了“甘油胶囊”等伪劣胶囊、食品商标、药瓶等,租了场地,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食品、保健品资质的情况下,雇用了几名当地人开始了所谓的“生财大计”。自年3月至年1月,这个“三无”小作坊共生产了“虾青素”“辅敏”“肾宝”等数十种伪劣保健品。随后,陈某等人又对这些伪劣保健品的作用进行了吹嘘和夸大,声称对多种病症都有保健、治疗作用,并通过网络、QQ、淘宝销售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3]
(一)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俗话说“食药安全无小事”,食品、药品的安全卫生不仅关乎产品质量的行业健康生态,更为重要的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一些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足以证明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惩处力度在不断加大。
年10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年1月至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四个罪名共批捕件人,起诉件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上述罪名案件件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件人。在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该专项行动于年9月至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将重点查办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到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于年11月26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专门增加网络抽样部分,加强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由此可见,国家司法、检察、主管行政机关等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坚决落实最严要求的决心和力度。
(二)基本的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终端消费者而言,一旦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大健康产品发生了一定的质量问题,首当其冲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二:一是产品生产者、电商经营者;二是平台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轻则罚款、吊销执照、行业禁入,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至死刑。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生产者、电商的经营者而言,无论是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还是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刑法》等,作为大健康产品的生产者、电商经营者,对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同时,也应当重视产品的外包装标识的真实性且应符合相关具体标准。
对于平台方而言,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或无法证明其不知道平台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平台经营者也无法避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故此,针对大健康产品这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销售产品的监管勤勉尽责,实施严格的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构建产品质量相关的保障体系,积极、正确并合理运用大健康产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的特殊的质量把控制度,比如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避免使得具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继续在消费者中流转,产生更多不必要的悲剧。
四
重视大健康产品电商销售时的广告宣传
对于大部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电商销售主体来说,无可避免地在销售时经常发布产品的相关宣传信息。然而,对于对外宣传及广告内容的合规,因其处罚力度普遍较小,恰恰被很多商业主体忽略。年1月8日,由于直销企业权健公司引发的事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等13个部门下发《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决定从1月8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同年10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联组会议,最高检与最高法院表示,将针对电视购物广告虚假宣传保健品进行重点整治,进而加大了对大健康产品中保健食品对外宣传合规的监管、执法力度。
年12月底,《“三品一械”广审办法》出台,对大健康产品中进行电商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所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审查的内容标准、审查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更加系统全面的规定,优化、整合了以前“三品一械”分散在各个单行细则中的要求。“严”审查,力求做到内容标准严格,对“三品一械”广告从严审查;“宽”程序,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广告审查的全部工作程序,减轻广告申请人负担,包括: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审查时限、延长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推行网上办理等。
根据年至今的大健康产品电商销售广告行政处罚的统计,主要的处罚事由如下:其一,发布的广告未经过广告审查,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由于三品一械产品的特殊性,发布相关广告,无论通过任何渠道发布,必须经过广告审查。且对于广告的内容有严格的限制,无论是药品、医疗器械还是保健食品,其广告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或批准的注册证书、备案凭证的内容。其中对于保健食品,绝对不得涉及疾病功能、治疗功能。其二,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比如药品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而这种“显著标明”在电商平台销售时除了应当突出“显”的特性,还应当保持“持续不断”。其三,大健康产品电商销售发布的广告所含有的安全性、功能性的断言而不符合《广告法》要求,比如使用“安全、无毒副作用”、“疗效非常显著”、“有效率达95%以上”、“常喝xx保健酒,腰不酸、腿不软、少起夜”等广告用语。
除以上常见处罚事由外,有些大健康产品在进行电商销售时还运用了弹窗、开屏、banner等新形式,那么此类广告也要区分是干扰类还是融入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一键关闭功能,不能影响到用户对于网络的正常使用。
如前所述,广告合规一直以来并非电商销售合规的重点,但是国家主管机关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从以前的“被动执法”为主,变成了“主动执法”。企业内部广告合规管理力度不到位不仅会招致行政处罚,相关信息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电商销售的广告主带来了商誉、社会信用等级上的消极影响。同时,由于国家对于行政奖励的推动,还应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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