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终末期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对终末期肾病患者的透析费给予全额救助。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3年以上,并在县域内实际居住,因患终末期肾病,在我县透析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的患者。
二、透析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医院。
三、救助标准
实行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在透析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单次透析费用为基数,减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给付的补偿金额,剩余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单次救助金额。
对血液透析治疗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周最高救助三次、其他人员每人每周最高救助二次;
对腹膜透析治疗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最高救助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救助90袋。
四、救助程序
参照医前救助办法,由透析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透析救助金,再按月与县民政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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