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病医院

医疗纠纷医方违反医疗核心制度,致患者肾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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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经过

申某华,男,年4月20日出生。年8月6日9时51分原告申某华因“头晕、复视、行走不稳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内科治疗。入院时体查:体温36.2℃,血压/mmhg,心率70次/分,脉搏20次/分。入院治疗6天后,原告于年8月12日7时59分出院,医嘱口服:1.阿司匹林肠溶片。2.辛伐他汀。3.坎地沙坦。4.左旋氨氯地平。

二、后续治疗

原告出院后按照被告的医嘱长期服用上述药物后血压基本控制,直到年5月,原告自我感觉疲乏无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精神差,便于年5月17日到x医院检查,x医院医生分析病情后立即进行双肾B超检查,B超结果为双肾萎缩。该医院便嘱咐医院检查。自同年5月20日开始,原告一直在x大学x医院诊治,并于6月16日至22日住院治疗,

x医院出院诊断:慢性肾功能不全,[CKD]期。自x医院出院后至今,原告先后数十次前往x医院和省医院诊治,但病情毫无好转,肾功能基本消失,依靠每周二至三次的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并于年3月13日在x医院进行换肾手术,4月14日办理出院手续。

三、患方观点

1、经回顾病情变化,查阅一直以来的病历资料,并咨询相关专家,透过综合分析、整理,一致认为被告在年8月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医疗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

2、血肌酐.1umo1/L,白细胞数目10.47×/L;8月7日的尿液分析:尿蛋白2﹢,尿潜血微量,医生应该彻底检查、追踪这个不正常数值的原因,如:请肾内科会诊,B超检查是否尿路有肾结石,双肾是否存在有问题?但医务人员极端不负责任,甚至在常规B超内都没有检查双肾,仅检查了心脏、肝胆脾胰。

而在8月12日复查时,血肌酐.2umo1/L,达到了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医生还是让原告出院,医院的医生进行会诊,没有请肾病科进行会诊,亦没有嘱咐原告去肾病科检查,仅告知原告回家服药,控制好血压就可以了。

3、医方治疗处置措施存在过错。由于医方诊断失误,导致医疗措施的过错,其使用的“阿司匹林”是肾功能不全禁用药物,原告非专业医务人员,完全不懂医学知识,按医方医嘱长期服用了上述药物,严重损害了肾脏功能,直接导致原告进入肾功能不全的尿毒症期。

4、医方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由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执行医疗核心制度,直接导致原告病情的误诊。

5、医方存在告知过错。既然在年8月12日出院时,原告已经有了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情况,医方应告知原告及医院就诊。年8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时,应该是肾性高血压,系肾病早期阶段。

由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会诊,造成了误诊,并且由于误诊造成了治疗措施的错误,甚至在知道原告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情况下,不但不告知,还要求原告长期服用对肾功能不全禁用的“阿司匹林”,直接加速并造成了原告现在的尿毒症。

6、假如当时原告住院时,医生请上级医生查房,或者请肾病科会诊,及时诊断出原告的肾炎,通过肾炎的治疗,让原告的肾病及时康复,可以肯定地说,原告现在的生活会充满阳光和希望。但由于被告方的极端不负责任,直接造成原告现在患有尿毒症的状况,医院应负全部责任。

四、被告x医院辩称

原告认为被告在年8月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医疗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与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相符,依此结论,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不超过10%。司法鉴定三期的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如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被告就该三期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申某华肾功能不全经肾移植术后构成五级伤残。x医院过错原因力为轻微。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申某华损失.4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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